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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的救赎走出山寨创新之谜-【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0:18:32 阅读: 来源:平开窗厂家

近日,传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乔丹对“乔丹体育”甚至侵犯其孩子姓名权而深感失望,并表示起诉这家公司“并不是钱的问题”。

恐怕很少有人想到,大名鼎鼎的“乔丹体育”竟然与飞人乔丹没有一丁点关系。乔丹之诉,再次让“山寨”两个字进入大众视野。

山寨一词原本是指筑有栅栏等防守工事的山庄。在网络时代,该词的意思被引申为“盗版的”、“不正规的”。

曾几何时,企业界曾呼吁学习所谓的“山寨精神”,呼吁企业进行“山寨”式创新。但不应该忘记,“山寨”式创新并非原始创新,是基于拿来主义甚至是剽窃主义之上的伪创新。即便“山寨”企业可以凭借不错的“山寨”创意而获利一时,而随着这些企业不断做大,知识产权的大棒可能随之也落在它们的头上。

所谓“山寨精神”,不是创新,是瓦解。

乔丹体育崛起

“乔丹体育”,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会把它当成了一家有外资背景、或与飞人乔丹有关系的企业。

Soho中国CEO张欣在微博上也表示:“我一直就以为乔丹运动服是乔丹的,就像李宁那样。”

事实上,“乔丹体育”的真正老板是丁国雄。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丁国雄便在北京开设个体店铺经销运动鞋。1985年,丁国雄在鞋零售的同时,开始经营运动鞋批发,提供给北京周边个体户。截至1995年年底,丁国雄在北京共开设10多家零售店铺及雅宝路批发店铺、大康鞋城批发店铺。

而乔丹体育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当时属民办集体制企业,资金总额3万元。1990年,日用品二厂重新进行了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3.6万元。企业挂靠村委会,由丁老岁、丁国雄父子各出资6.8万元注资成立。

2000年,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更名为乔丹体育,开始了品牌飞速壮大之旅。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011年6月,乔丹体育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29.27亿元和17.04亿元,业绩增长率分别为100%和26.33%。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拥有品牌专卖店5715家,设计研发人员266人,每年推出新款运动鞋服产品近2000款。

在乔丹体育长大的同时,国内体育用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借助资本力量快速扩张规模、拓展终端、提升品牌形象,以寻求品牌的突破和提升,应对竞争,成为众多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共同选择。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半只脚踏进了资本市场的门槛。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飞人乔丹的一纸诉讼把乔丹体育推向了风口浪尖。

被摘取的果实

在飞人乔丹提起上诉之后,有报道称,乔丹体育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索赔。

2012年2月23日,乔丹体育发布声明称,“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而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汤喜友表示,乔丹与乔丹体育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知名律师严义明则认为,乔丹体育不存在商标侵权,仅能认为是一种不具商业道德的行为,因为根据现有材料可知乔丹体育的商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

但无论如何,业界皆认为,飞人乔丹在此时(上市之时)起诉,对乔丹体育的品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据了解,当年飞人乔丹成为篮球新秀时,耐克公司就看中了他的市场影响力,双方合作,耐克开始销售带有“Air Jordan”标志的篮球鞋,它被国内消费者称为“乔丹鞋”。

“Air Jordan”每年推出一个新款,几乎每次都能成为全球乔丹迷们疯抢的对象。

分析人士认为,从竞争角度看,耐克急需尽快设法拦住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不让这个“山寨企业”分享国内国际市场的那一杯羹。此时飞人乔丹挺身而出,也是基于他以前与耐克公司的商业合作。

根据网上的一份调查显示:67%的网友更倾向于支持飞人乔丹。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飞人乔丹在关键的时候一怒兴讼,无论结果如何,已经帮助耐克夺回‘真乔丹’称号,也算是摘得了乔丹体育十几年来辛苦栽种的成熟果子。”

山寨大行其道

姑且不论“乔丹”之争最终结果如何,该起事件,的确吸引了大众的目光朝“山寨”聚焦。

深圳《晶报》一名记者向本报透露,“山寨”一词的出现还有一段背景:当年深圳的众多企业以模仿起家,在产品铭牌上往往会有“SZ”字样的落款。不知所以的网民开始揣测“SZ”的涵义,“山寨”一词被大多网友认同。

如今,“山寨”一词被引申为“盗版的”、“不正规的”意思。如今,我们的生活无处不充斥着“山寨”:山寨手机、山寨名人、山寨春晚……Hiphong、iped、康帅傅方便面、周佳牌洗衣粉、瓢柔洗发水、鲜桔多……

2012年2月23日,武汉工商执法人员在两个大型仓库内查获了大量贴着“iphone”标签但做工粗糙的煤气灶,每个灶具上面挂有“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合格证吊牌。而事实是,苹果公司是一家消费类IT产品的生产商,并没有生产过灶具产品。

有统计数据表明,山寨商品在当今中国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在一些二三线城市和乡村市场上。譬如,在手机市场,山寨产品占有率接近30%;在PC电源市场,山寨产品占有率达40%……

山寨产品如何能大行其道?重庆蓝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刘阳分析认为,个中原因至少有三;

价格原因。在山寨商品高度仿造正版商品,两者的质量功能都没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正版商品由于存在开发费用等前期费用,销售过程中的税金等中间费用,以及售后保障等售后费用,使得商品售价居高不下,许多消费者很难接受。

山寨商品剽窃或大部分借鉴正版商品的创意,省去了开发、销售和售后等费用,其价格相比正版商品更有竞争力。

用途原因。“当消费者对于一种商品只有短暂的需求,或简单的一次性需求时,往往会出于对性价比的考虑,选择仅可以维持几次正常使用的劣质的山寨商品,而放弃可以长期使用的正版高质量商品。”刘阳说。

品牌原因。山寨商品直接贴牌,借正版商品之名,售山寨商品之实,搭便车者效益,在销路上有了一定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山寨商品属于恶搞低端受众群,在短期内谋取利益。”刘阳说。

财经作家吴晓波认为,山寨产品“血液里就流淌着‘盗窃’的‘毒素’,它们的大量出现,将严重打击品牌产品。”

创新从模仿起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郑璇玉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范围,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被列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法创设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知识的传播,模仿即是接受传播的基本方式,因此合法的模仿为知识产权法所支持。”

“山寨行为除了表现为创意的模仿,更多地表现为对具体的山寨产品的模仿,比如山寨手机和山寨汽车。”郑璇玉说,虽然许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为专利法所保护,并形成了严密的技术壁垒,但是我国的山寨产品并非不可能成为合法产品。这是因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技术内容,是具体的技术方案,而并非脱离了具体的技术方案的单纯的技术效果,而消费者并不关心技术内容和具体的技术方案,消费者购买的是单纯的技术效果。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因为山寨产品的价格低廉、做工差异等因素,很容易辨别自身所购买的是否是山寨产品。因此,山寨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技术内容,达到消费者所追求的他人的技术效果,获取市场竞争力,实现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结果。”

不过,山寨行为有时也表现为商标的模仿加创新行为。“对于这一领域的山寨行为我国企业应尽量避免,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其背后隐含的商家的信誉。另外,尽管模仿行为可能构成合法,却有诸多隐患,对企业的发展意义不大。”郑璇玉说。

郑璇玉认为,山寨产品的出现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甚至是有正面意义的。“山寨行为是许多国家经济转型的必由之路。许多创新大国都是从模仿起步。”

日本是当今世界顶尖的创新大国,但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对美国的电脑、通信产品、甚至制造产品的机械装置进行大量的拆解,并进行反向工程,从而迅速学习和追赶美国的先进技术。但很快,日本就从完全模仿发展为具有创新的模仿,直至发展到今天的创新大国。

韩国的经历与日本类似。在中国大陆,2009年,韩国现代汽车销量居前三甲,仅次于美国通用和德国大众。而现代企业品牌,最初也是“山寨”品牌。现代英文名为“Hyundai”,从图标到发音都是模仿的日本本田“Honda”。但是,“韩国现代能发展到今天的地步,除了过硬的产品质量外,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形象也功不可没。”刘阳说。

转型的华山之路

刘阳认为,在国家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再来讨论“乔丹打乔丹”的案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漫山遍野的中国“山寨”企业如何转型,而不再重蹈“乔丹体育”的覆辙?

事实上,一部分山寨企业开始谋求转型,搭建创新研发队伍,以期获得更持久的发展能力,完成企业的自我救赎。

最为成功的就是天语手机。曾经背着山寨名声“打遍低价无敌手”的天语手机为了创新,建立了研发中心进军3G高端手机领域,还得到华平、高通和微软等业界顶级企业认可。

受益于这种持续的积累,天语既为自己赢得了转型所需的硬实力,也获得了辗转腾挪的时间和空间。

与制造业不同的是,互联网的“谷姐网”从戴上山寨帽子之时,就义无反顾地踏上了“去山寨化”之路。

谷姐网具体的操作方式将该社交搜索平台定义为一个基于搜索引擎、延伸到社区交友领域,并具有开放应用等娱乐服务的平台。

IDE资本投资经理曹迪军对此评论说,谷姐网的创新符合互联网社区化这一前进方向。谷姐网的举动对于企业转型能否成功尚不评论,但此举至少可以看出“一直在模仿”的他们开始“试图去超越”。

但并不是所有山寨企业都能这样自如地转身。众所周知,“山寨”产业的构成企业中,多为中小企业。这些“山寨”企业通常都有一个硬伤,就是规模较小,自身并无能力独立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技术层面的升级转型不易实现。

如何引导更多“山寨”产业突破技术、包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局限?

重庆社科院企业研究所所长王秀模认为,政府可以搭建一些洽谈合作平台,让品牌企业与“山寨军”有对接的机会,或许可实现“招安”联盟,或许可实现优势互补联手开发市场。同时,政府应通过鼓励政策,帮助“山寨”产业克服创新技术、资金拓展和自有品牌创新。

郑璇玉则认为,当下的中国经济,适当地引导、扶持山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功地促进山寨产业的发展与转型才是社会对于山寨行为的正确态度。(-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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